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市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由起草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领导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市领导决定、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其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