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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4-01-22    点击数:

  2013年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通知》(洮政办发[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概述  

  201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度洮南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了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大和改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注重开拓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领导。为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一把手亲自抓,纪检组长具体抓,责任到科室、到个人”的工作机制。  

  二是及时研究部署。一年来,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将全市文广新政务公开工作在会议中进行全面部署,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及时传达各级关于政务公开文件的精神,研究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整改。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年初,按照市政府部署,制订了《洮南市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公开局基本概况、承诺事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公开的具体内容,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政务信息网站和本局网等方式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公开相关内容。与此同时,文广新局还注重健全和完善了“文广新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为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文广新局将政务公开纳入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并将考核成绩与奖惩、政绩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文广新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突出重点,全面公开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增强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栏设置情况,我们调整了机构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等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公开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本部门依法行政,干部作风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群众对工作的满意率大幅度提高,全市的文化体育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度,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0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规章制度类信息10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0%;规范性文件类信息10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0%;重点业务动态类信息30条,占总体的比例为60%。本年度我局没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全面,包括机构职能、政务动态、和规章制度等众多内容。公开的形式多样,在充分利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充分利用我局外网网站扩大信息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度未收到公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群众咨询电话30余例,接待群众来访20余人次,及时给予了答复,咨询群众表示满意。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情况。 

  六、工作人员情况  

  现由我局办公室1名同志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以来,我局机关干部的依法行政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日益增强。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增强了机关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而且进一步密切了干部群众关系,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尽管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能看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如个别同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不到位等。为将我局下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我们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宣传教育;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措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细化政务信息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切实立足为民的角度,公开相应的信息,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在社会上树立文化体育的良好形象。 

 

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