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21-02331
分  类: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政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21-02331 分  类: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政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的通知

洮政办函〔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局,街道办事处: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政府领导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分工方案》批示意见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2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

  (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责任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通畅、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完成时限:春节期间

  (二)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从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三)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确保低保金、特困供养救助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急难救助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存在供暖困难的,通过急难救助方式,统筹发放取暖补助,确保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春节期间

  (四)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统计认定工作。特别是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人员数据身份证信息确认,确保从源头上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降低数据的错误率,做到“一数一源”。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对所负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定困难人群,要延续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救助解决医疗费用负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巡访探访,提供针对性帮扶和关爱服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运转,做好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提升各乡(镇)福利服务中心服务质量,为特殊困难对象救治、康复和享有相关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在全市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试点。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重点巡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易集中区域和部位,夜间及恶劣天气时增加巡查频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八)加快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发放进度,确保春节前全面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走访慰问活动等有序衔接,进一步突出救助重点,增强救助实效。积极推进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用好用足各类重建政策和资金,有效形成帮扶合力,支持受灾群众尽快恢复重建住房,早日入住新居。对因灾房屋倒损需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继续做好帮扶救助,规范有序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等款物,确保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自行租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得到妥善安置。做好冬春期间各类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快速下拨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防范化解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安全隐患

  (九)压实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有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运行。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意识,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认真落实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务必确保“零感染”。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殡葬服务机构等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分区分级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从严从细排查消除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加大生活物资和常备药品的采购量,降低采购频率;通过自行采购、民政部门分发、政府配给等形式,积极开展物资筹备工作。加强冬季供暖保障,防止发生煤气、煤烟中毒和冻伤、冻死事故。进一步做好机构内服务对象照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时做好送医就医、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开展个性化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服务对象心理状况的观察,发现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的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各服务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疫情防控期间院内工作人员作息,鼓励工作人员“非必要不返乡”。对节日期间留院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各服务机构要对返院、返岗时间进行合理调度,确保有足够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工作人员离院后返回的,执行疫情防控期间返院相关规定和要求。通勤员工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加强进出管理,必须履行检查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信息登记、全身消毒、体温检测等流程。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春节期间

  五、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十二)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服从疫情防控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自觉克服麻痹思想、松劲心态,严防死守,不断巩固深化疫情防控成果,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强化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十三)对患新冠肺炎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各类困境儿童等,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当日申请、当日确认、当日发放。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低保申请确认程序,特事特办,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先行发放1个月临时救助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救助制度无缝衔接。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可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建立村(社区)日常巡查报告机制,通过电话、微信、入户等方式,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及时掌握其生活状态,了解其生活需求,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十四)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且生活困难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十五)做好留在当地农民工等的生活安排,对生活困难的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救助帮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春节期间

  六、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守住民生底线,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加强监管、防止挪用。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热线电话值守,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发挥好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春节期间

  附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清单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