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98
分  类: 财政资金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98 分  类: 财政资金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洮政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涉农资金使用的规范、廉洁和高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16〕896号)和《吉林省财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名称变化的通知》(吉财脱贫组〔201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按照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五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筹措脱贫攻坚资金,形成扶贫投入新格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活条件。

  第六条 整合资金部门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责。

  (二)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关项目申报计划、整理申报要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共同实施好整合资金项目。

  (三)扶贫办作为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年度脱贫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向省级对口部门通报整合项目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测算年度可统筹资金数额,配合扶贫办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拨付整合涉农资金。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名称变化的通知》(吉财脱贫组〔2019〕6号)资金来源包括:可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可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共13项)包括: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防灾救灾、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良种繁育、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资金除外);

  3.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

  4.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用于应急度汛方面资金除外);

  5.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6.交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7.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8.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0.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

  11.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1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

  13.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用于清产核资、吉农牧贷、农作物种业发展方面资金除外)。

  第八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九条 资金主要投向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村屯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发展。资金按用途可分为发展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资本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办及有关部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不能落实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启动后,发展生产项目报账后拨款,基础设施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和相关手续拨付建设资金,并按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建设内容,市扶贫办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市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建设内容向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单位,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收到市扶贫办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扶贫办应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进行督查,力争项目当年开工,按期完工。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九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 市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内容,及时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结合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内,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当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在市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涉及的各部门要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进一步向上争取涉农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与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整合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整合资金的测算、拨付。

  (二)扶贫办要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编制扶贫规划,建立项目库,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规划、实施及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并实行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扶贫办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的;

  (五)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涉及违反整合资金操作程序,以及擅自扩大或改变整合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的;

  (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扶贫办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涉农资金工作成效考核。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为优良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较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洮政发〔2017〕28号﹚同时废止。